昨日,記者從市環保局獲悉,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市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新法有諸多值得關注的新要點,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在于更好地結合當下治理現狀,鞏固治水成果,全力支持即將展開的水污染防治行動。 看點 1 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 新法在第一條立法目標中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放在首位,并加入了“保障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原第十六條調整為第二十七條后增加了“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的規定。 新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新法第七十一條明確: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質量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另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看點 2 扎實推進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新法要求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置。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藥、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占的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較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此次修改,新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中明確提出在制定農藥、化肥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加強對運輸農業部門的指導,農業生產者要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 同時要求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狠抓農田灌溉用水。新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明確在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新法第五十八條還明確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看點 3 河長制寫入水污染防治法 河長制為我國治水工作注入了新動力。給河湖治理安個“父母官”,直接統籌各項治污工作,能夠有效解決水污染治理面臨的跨機構、跨區域、跨職責問題。目前,我國不少地區已經實現了三級、四級甚至是五級河長體系構建,但這還是河長制首次被寫入水污染防治法,確立了頂層制度地位。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河長制被寫入法律有利于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的責任。相關人士表示,從實踐效果來看,河長制在各地施行成果顯著,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也將被納入考核中。 新法第五條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工作”。 另外新法第二十八條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施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看點 4 應當及時制定水污染防治限期達標規劃 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相銜接,新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達到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并在第十八條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看點 5 強化“三同時”和事中事后環境監管 將原第十七條改為新法第十九條,其中第三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原“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被刪除。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調整了竣工環保驗收制度,刪除了竣工環保驗收內容。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通過《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中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強化“三同時”和事中事后環境監管。 但值得關注的是,《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仍未修改,涉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仍應當通過環保驗收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亦是如此,“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看點 6 與排污許可證制度緊密對接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還修改了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表明排污單位所獲取的排污許可證上要明確水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等內容。經過多年的地方實踐,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申領和發放行動終于有條不紊地展開了,拉開“一證式”監管序幕。 排污許可證制度旨在約束企業無償排污行為,在全面推廣之際就迎來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可謂是雙管齊下,從頂層設計方面實現對接。這是進一步規范我國工業污水排放標準的舉措,也是根據水污染治理工作進度作出的政策調整,完善法律體系。 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 新法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申請的主體范圍,刪除了原第二十一條關于排污申報登記的規定。原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明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進一步明確了排污許可證書中應當載明的內容。新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持證單位的基本義務也作了明確要求。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取得了許可證,必須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排污,也就是禁止違證排污。同時,新法還規定了持證單位的自行監測任務,持證單位要自行監測,重點排污單位還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監控的平臺聯網,這些信息要實時向社會公開。 無證排污的將受到嚴厲懲處。新法第八十三條明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環保部明確表示,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零容忍”,新法正呼應了這一說法。此次修改刪除了原“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規定,將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增加一條作為新法第二十四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依據新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或(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看點 7 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增加一條作為新法第三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由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同時,依據新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看點 8 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 原第三十六條僅僅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新法第四十條將原三十六條作為第三款,增加第一款“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和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依據新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或“(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或“(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滲漏或者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整治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其中,第(七)項或第(八)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項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另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明確“報廢礦井、鉆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看點 9 應當而未采取防滲漏措施的重罰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收集和處理全部廢水。此次修改新增一條作為新法第四十五條,其中第一款規定:“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預處理。新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明確:“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依據新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引入按日連續處罰。新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隨著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的不斷提高,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質,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新的污染,應當對污泥處理處置作出規定。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記錄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完善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新法第五十九條第五款明確禁止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壓載水。新法第六十一條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從事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禁止采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看點 10 加大力度防治工業水污染 |